系(部)、处室,二级学院:
根据《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文件精神及温州市教育局有关通知,现就做好2018年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对象
在校从事教学工作,至2018年5月31日,教龄满30年,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附件1)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教龄以从事教学工作的实际年限计算,未在教学岗位人员不计算教龄,过去已办理过的教师不再办理。
二、材料报送要求
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附件2),纸质稿正反面打印一式1份、电子稿、近期正面一寸照片于6月6日前交人事处师资科正德楼322室(联系人:陈婷婷,qq:1784885291,联系电话:778506,86681506)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 《教师法》第八条
附件2: 《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
人 事 处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