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温州市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 离岗创业创新有关人事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 作者:  编辑:  来源:   时间:2017年04月10日

  • 温人社发〔201787

    关于印发《温州市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

    离岗创业创新有关人事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有关人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有关人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更加开放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大力营造创业创新浓厚氛围,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我市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单位)在编在岗的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我市范围内的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我市创办(参与创办)企业,适用本细则。

    2.下列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1)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工作的人员;

    2)离岗对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人员;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

    3.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含“双肩挑”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创新。担任市管领导职务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二、办理程序

    1.离岗创业创新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创业人员)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创业创新意向和方式,填写《温州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申请表》,并提交科技成果相关证明、创业创新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相关材料。

    2.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双方明晰权利义务关系,变更聘用合同,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应就离岗期限、离岗期间人事工资和社保等关系处理、科技成果归属、收益分配办法等事项予以约定。

    3.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到本部门所属、出资、参股企业离岗创业创新的要严格控制,需在本部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再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

    4.单位将《温州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申请表》、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书和相关佐证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准许创业人员离岗。

    三、人事管理

    1.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与人事关系问题

     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单位,创业人员须提前2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双方续签协议延长约定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如创业人员提出申请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保留人事关系年限不超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离岗创业创新期内保留人事关系。

     鼓励创业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进行离岗创业创新,按规定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创业人员若离岗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以上学位,在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创新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晋升的权利。离岗创业创新期间取得的科研开发、技术应用和转化成果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创业人员离岗前所聘岗位,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确因工作需要,创业人员空出的岗位,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原单位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2.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原单位停发工资、补贴、奖金等各项收入待遇(从备案次月起执行),创业人员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创业人员社会保险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除工伤保险外)。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由原单位承担,也可由原单位、创业人员和企业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创业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工作时间,视为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按在职人员计算连续工龄。创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可由原单位、创业人员和企业三方约定继续缴纳。

    创业人员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事项,由原单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备。

    创业人员所在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离岗创业创新期间的工伤保险、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离岗创业创新期间考核管理问题

      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企业共同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创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了解创业创新项目进展情况。创业人员要自觉服从原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每半年报告创业创新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填报《温州市离岗创业创新科研人员平时考核表》。离岗创业创新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创业人员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进行,除出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正常晋升薪级(档案)工资。

    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或约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未满要求中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返回工作的,均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原单位。原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返回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4.离岗创业创新期满人事关系处理问题

    创业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期满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填报《温州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终止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恢复其工作和工资等相关待遇。

    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创新期满时,根据个人意愿可提出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继续创业创新。对在离岗创业创新期满时既不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又不按时返回工作的,原单位应书面通知创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或办理相关手续。对仍未按时返回的,原单位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与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

    四、其他事项

    1.离岗创业创新期间,创业人员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原单位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创业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及时查实并纠正。

    4.驻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5.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温州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申请表

    附件2-温州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终止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

    附件3-温州市离岗创业创新科研人员平时考核表

    附件4-温州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书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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